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东莞官员干不好,要问责
时间:2011-10-06 20:58 来源:未知 作者:nanbo 点击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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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  为了避免因辞职免职官员随意“官复原职”造成的社会不公和社会矛盾的激化,同时强化对官员的问责,  东莞市出台《2011年工作落实问责办法》(以下简称“办法”)。根据办法,完成工作任务量20%成为一道坎,年底考核完成任务20%以下的干部,将面临停职、辞职或者免职的处理。

 64项工作列入问责

办法确定64项应问责的工作任务,涵盖东莞市“四年大发展”主要指标任务、转型升级、招优引强、2011年政府“十件实事”、“三旧”改造、园区建设、扫黄禁赌、住房保障等8方面。

问责对象为各工作事项的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,当相关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未能按期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时,依照本办法对其问责。问责重点是工作落实情况,但在落实工作任务的过程中,如出现《广东省〈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〉实施办法》中所规定的决策严重失误、工作失职、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、滥用职权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不作为等情形,合并问责。

 问责方式分为五种

    问责的方式主要为诫勉谈话、公开道歉、停职检查、引咎辞职、责令辞职、免职。

    办法规定,完成规定工作任务70%以上、不到100%的,诫勉谈话。完成20%以上、不到70%的,责令公开道歉。完成15%以上、不到20%的,停职检查。完成10%以上、不到15%的,引咎辞职。完成5%以上、不到10%的,责令辞职。完成不到5%的,按组织程序予以免职。

    对涉及征地拆迁的事项实行递进问责,此类事项的问责要求以市相关会议纪要或市领导批示为依据,纳入问责范围第一年未如期完成任务的,按最低档次问责;次年仍未完成任务的,相应上升一个档次进行问责,以此类推,直至该项工作完成为止。

    对严厉打击涉黄涉赌行为事项,当因工作不力或管理缺位,被省市机关作风建设暗访组暗访,情况属实的;或被媒体曝光,造成较大社会影响,情况属实的,予以问责。

辞职免职一年内禁止“官复原职”

    办法规定,对涉及多个职能部门的事项,因执行不到位需要问责的,根据部门之间职责分工及造成执行不力的因果关系,确定问责对象。当同一责任人因多个事项未完成需予以问责时,按完成程度最低事项所适用的问责方式进行问责。

    被问责的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,须作出书面检查,取消个人及所在单位当年评优、评先资格。引咎辞职、责令辞职、免职的领导干部,一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。

 

因国家、省、市重大政策调整等客观原因,或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不能按期完成工作任务的,可予免责。免责由调查组提出初步意见,并征求市委组织部、市委督查室、市政府督查室意见,经市纪委常委会审定后,报市委、市政府批准

 

    因国家、省、市重大政策调整等客观原因,或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不能按期完成工作任务的,可予免责。免责由调查组提出初步意见,并征求市委组织部、市委督查室、市政府督查室意见,经市纪委常委会审定后,报市委、市政府批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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